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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分析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2號)

發(fā)布日期:2016-02-20 閱讀量:

附件:生化分析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2號).doc

生化分析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2016年修訂版)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生化分析儀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生化分析儀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guī)強制執(zhí)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guī)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xiàn)行法規(guī)、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guī)、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醫(y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使用液體試劑以紫外—可見光分光光度法對各種樣品進行定量分析的生化分析儀,管理類代號為6840。

本指導原則不包括具有診斷、統(tǒng)計功能軟件、電解質模塊的生化分析儀。

二、技術審查要點

(一)產品名稱的要求

生化分析儀產品的命名應符合國家關于醫(yī)療器械命名規(guī)則的要求,采用《醫(yī)療器械分類目錄》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上的通用名稱,一般分為半自動生化分析儀和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命名原則如下:

自動化程度+生化分析儀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半自動生化分析儀按吸收池型式可分為固定式或流動式;單色裝置分為濾光片式、光柵式、固定發(fā)光器件或其他等效方式。組成一般包括光源、單色裝置、吸收池、檢測器、溫控裝置、顯示裝置和控制單元等。

全自動生化分析儀的結構一般按吸收池的型式分為分立式或流動式;按單色裝置分為濾光片式(干涉濾光片或吸收濾光片)、光柵式、固體發(fā)光器件或其他等效方式;按光路型式分為前分光或后分光;按比色容器類型分為循環(huán)使用式或一次性使用式。儀器組成一般由光電比色部分、進樣系統(tǒng)、控制單元、數(shù)據處理系統(tǒng)、清洗系統(tǒng)等組成。產品圖示舉例:

生化分析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2號)(圖1)

生化分析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2號)(圖2)

(三)產品工作原理/作用機理

生化分析儀的設計理論依據:根據物質在紫外、可見光區(qū)產生的特征吸收光譜和朗伯比爾定律的原理,用未知濃度的樣品與已知濃度標準物質比較或根據摩爾吸光系數(shù)方法進行定量分析。工作原理主要為以一束單色光/白光射入被檢測液體,透過被測液體的光信號被檢測后轉換成電信號,對該信號進行適當轉換及運算處理,參照標準曲線,從而可得到被測液體的濃度。

因該產品為非治療類醫(yī)療器械,故本指導原則不包含產品作用機理的內容。

(四)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同一注冊單元考慮的范圍:對同一種吸收池類型、同一種單色裝置、同一種光路形式、同一種比色容器類型,可考慮歸入同一注冊單元。

(五) 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目前與生化分析儀產品相關的常用標準如下:

表1相關產品標準

生化分析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2號)(圖3)

上述標準包括了產品技術要求中經常涉及到的標準。有的企業(yè)還會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一些行業(yè)外的標準和一些較為特殊的標準。

產品適用及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查,也就是在編寫技術要求時與產品相關的國家、行業(yè)標準是否進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準確。可以通過對技術要求中是否引用了相關標準,以及所引用的標準是否適宜來進行審查。此時,應注意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是否完整規(guī)范,年代號是否有效。

其次對引用標準的采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標準中的條款要求,是否在技術要求中進行了實質性的條款引用。這種引用通常采用兩種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內容復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文號,比較簡單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體要求。

如有新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發(fā)布實施,產品性能指標等要求應執(zhí)行最新版本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

(六)產品的適用范圍/預期用途、禁忌癥

供定量分析血清、血漿、尿液、腦脊液等樣本的臨床化學成分。

該產品無禁忌癥。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及研究要求

1.生化分析儀的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YY/T 0316—2008《醫(y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yī)療器械的應用》的有關要求,審查要點包括:

(1)與安全性有關特征的判定可參考YY/T 0316—2008附錄C。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可參考YY/T 0316—2008附錄E。

(3)風險控制的方案與實施、綜合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價及生產和生產后監(jiān)視相關方法可參考YY/T 0316—2008附錄F、G、J、H。

生化分析儀的初始可預見性危害主要存在于產品的設計、生產和使用環(huán)節(jié)。如產品設計方面的初始可預見危害主要有:電能危害、生物不相容性(容器材料對樣本的影響等)、檢測和報警參數(shù)的范圍和精度設置等等;生產方面的初始可預見危害主要有:不合格材料、部件的非預期使用(采購或供方控制不充分),部件焊接、粘合和連接的不完整(制造過程控制不充分)等等;使用的初始可預見危害主要有:未限制非預期使用,未限制使用環(huán)境及人員,未告知正確使用、維護、保養(yǎng)設備的方法等導致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等。

以下依據YY/T 0316—2008的附錄E(表E.2)從九個方面提示性列舉了生化分析儀可能存在的初始危害因素,提示審查人員可從以下方面考慮。

表2 產品主要初始危害因素

生化分析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2號)(圖4)

生化分析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2號)(圖5)

生化分析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2號)(圖6)

生化分析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2號)(圖7)

2. 生化分析儀的研究要求

根據所申報的產品,提供適用的研究資料。

(1)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標(如電氣安全與電磁兼容、輻射安全)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2)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有效期的確定:應當提供產品有效期信息及確定依據。

包裝及包裝完整性:應當提供產品包裝的信息及確定依據。

(3)軟件研究

軟件研究參見《醫(y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

含有軟件的產品,應當提供一份單獨的醫(yī)療器械軟件描述文檔,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實現(xiàn)過程和核心算法,詳盡程度取決于軟件的安全性級別和復雜程度,編寫可參照《醫(yī)療器械軟件注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50號)中“三,軟件描述文檔”的要求。同時,應當出具關于軟件版本命名規(guī)則的聲明,明確軟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義,確定軟件的完整版本和發(fā)行所用的標識版本。

(4)其他資料

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

(八)產品技術要求應包括的主要技術指標

產品技術要求的審查是產品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審查中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之一。

本條款給出需要考慮的產品基本技術性能指標,給出的定量要求參考了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企業(yè)可以根據自身產品的技術特點制定相應的技術要求,但不得低于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有關要求。

●半自動生化分析儀

1.波長準確度與重復性

(1)準確度偏倚:不超過±3nm;

(2)重復性:不超過1.5nm(適用于旋轉光柵式分析儀);

(3)半寬度:不超過12nm。

2.雜光

雜光應不大于0.5%(或吸光度不小于2.3)。

3.吸光度線性

(1)吸光度在(0.2,0.5]范圍內,偏倚不超過±5%;

(2)吸光度在(0.5,1.0]范圍內,偏倚不超過±4%;

(3)吸光度在(1.0,1.8]范圍內,偏倚不超過±2%。

4.分析儀的重復性

分析儀重復測量的變異系數(shù)CV≤1.0%。

5.分析儀的穩(wěn)定性

340nm處,20min內,蒸餾水吸光度的變化應不大于0.005。

6.溫度準確性與波動

吸收池溫度準確度偏倚應不超過±0.5℃;溫度波動應不超過0.4℃。

7.交叉污染率

反應液總量為1mL時,其樣本間的交叉污染率應不大于1%。固定式吸收池(比色杯)不適用。

8.臨床項目的批內精密度

分析儀對項目濃度范圍滿足表3的新鮮病人血清或質控血清進行重復測量的變異系數(shù)(CV)應滿足表3的要求。

表3 臨床項目批內精密度要求

生化分析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2號)(圖8)

9.分析儀基本功能

(1)應至少具有動態(tài)法、兩點法、終點法等分析方法;

(2)應至少有一點定標、多點定標等定標方法;

(3)波長范圍至少包含340nm~620nm(固定波長或連續(xù)波長);

(4)數(shù)據貯存和輸出功能。

10.外觀

(1)面板上的文字符號標識清晰;

(2)緊固件連接應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動;

(3)運動部件應平穩(wěn),不應有卡住、突跳及顯著空回,鏈組回跳應靈活。

11.安全性能

應符合GB 4793.1—2007、GB 4793.9—2007和YY0648—2008的要求。

注:作為設備的一部分或設計成僅與設備一起使用的計算機、處理器等,應符合GB 4793.1—2007。在GB 4943—2011范圍內并符合其要求的計算裝置和類似設備被認為適合與GB 4793.1—2007標準范圍內的設備一起使用。但是,GB 4943—2011對防潮和防液體的某些要求沒有GB 4793.1—2007標準嚴格。如果潮濕和液體引起的危險可能會影響符合GB 4943—2011的設備,而且該符合GB 4943—2011的設備如果又與符合GB 4793.1—2007本標準的設備一起使用,則使用說明要規(guī)定出所需要的任何附加的預防措施。

12.環(huán)境試驗

應符合GB/T 14710—2009的要求。

13.電磁兼容要求

應符合GB/T 18268.1—2010、GB/T 18268.26—2010的要

求。

●全自動生化分析儀

1.雜散光

吸光度不小于2.3。

2.吸光度線性范圍

相對偏倚在不超過±5%范圍內的最大吸光度應不小于2.0。

3.吸光度準確性

吸光度值為0.5時,允許誤差±0.025;

吸光度值為1.0時,允許誤差±0.07。

4.吸光度的穩(wěn)定性

吸光度的變化應不大于0.01。

5.吸光度的重復性

用變異系數(shù)表示CV≤1.5%。

6.溫度準確性與波動

溫度值在設定值的±0.3℃;波動度不大于±0.2℃。

7.樣品攜帶污染率

樣品攜帶污染率應不大于0.5%。

8.加樣準確度與重復性

對儀器標稱的樣品最小、最大加樣量,以及在5μL附近的一個加樣量,進行檢測,加樣準確度誤差不超過±5%,變異系數(shù)不超過2%。

對儀器標稱的試劑最小、最大加樣量,進行檢測,加樣準確度誤差不超過±5%,變異系數(shù)不超過2%。

9.臨床項目的批內精密度

變異系數(shù)(CV)應滿足表4的要求。

表4 臨床項目批內精密度要求

生化分析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2號)(圖9)

10.外觀要求

(1)面板上圖形符號和文字應準確、清晰、均勻、不得有劃痕;

(2)緊固件連接應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動;

(3)運動部件應平穩(wěn),不應有卡住、突跳及顯著空回,鏈組回跳應靈活。

11.安全性能

應符合GB 4793.1—2007、GB 4793.9—2007和YY0648—2008的要求。

注:作為設備的一部分或設計成僅與設備一起使用的計算機、處理器等,應符合GB 4793.1—2007。在GB 4943—2011范圍內并符合其要求的計算裝置和類似設備被認為適合與GB 4793.1—2007標準范圍內的設備一起使用。但是,GB 4943—2011對防潮和防液體的某些要求沒有GB 4793.1—2007標準嚴格。如果潮濕和液體引起的危險可能會影響符合GB 4943—2011的設備,而且該符合GB 4943—2011的設備如果又與符合GB 4793.1—2007本標準的設備一起使用,則使用說明要規(guī)定出所需要的任何附加的預防措施。

12.環(huán)境試驗

應符合GB/T 14710—2009的要求。

13.電磁兼容要求

應符合GB/T 18268.1—2010、GB/T 18268.26—2010的要求。

(九)同一注冊單元內注冊檢驗代表產品確定原則和實例

能夠代表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產品。

1.功能的覆蓋按最不利的原則確定,不能覆蓋的差異性應作檢測;

2.產品的結構、性能指標的覆蓋;

3.涉及安全性、有效性的關鍵件的一致性(關鍵件的規(guī)格類型等),不一致的應作檢測。如:電源變壓器、電機、過溫保護裝置、PC板、用作瞬態(tài)過壓限制裝置的電路、CRT顯示器、熔斷器或熔斷器座、設備外殼材料、高完善性元器件及電源開關等。

(十)產品的生產制造相關要求

1. 應當明確產品生產工藝過程(產品工藝流程一般為原材料外購外協(xié)、部件組裝、整機組裝、整機調試、老化試驗、檢驗、入庫),可采用流程圖的形式,所提供工藝流程圖是否識別并注明主要控制點及關鍵工藝。

關鍵工藝及控制點:企業(yè)的實際情況各有不同,企業(yè)根據生產的具體情況,提交相關的控制點的資料(如:光學系統(tǒng)調試)。

2. 產品生產如涉及多場地,在生產流程圖中注明各場地的工序設置。

3. 提供產品主要元器件清單,清單中包括所用主要元器件(如:網電源開關、開關電源、變壓器、電源線組件等)的信息(如:規(guī)格型號、制造商等)。

依據《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若主要元器件(如:開關電源、變壓器等)發(fā)生實質性變化,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有效的;這些元器件的信息應列入注冊證“其他內容”欄中。

(十一)產品的臨床評價細化要求

根據《關于發(fā)布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二類醫(y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2號)規(guī)定,“產品名稱:全/半自動生化分析儀,分類編碼:6840”包含在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二類醫(yī)療器械目錄中,注冊申請人需按照《關于醫(y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4年第129號)”和《關于發(fā)布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的要求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若申請注冊產品在結構組成、工作原理、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等方面與已上市產品有差別,則注冊申請人應詳細說明這種差別,并說明這種差別是否會增加新的臨床使用功能或改變原有臨床使用功能,提交證明資料說明這些差異不影響等同性,同時說明差異是否會形成新的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風險,若有則注冊申請人應視風險嚴重程度補充臨床評價資料或臨床試驗資料。

(十二)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暫未見相關報道。

(十三)產品說明書和標簽要求

生化分析儀產品的說明書和標簽應符合《醫(y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和《體外診斷醫(yī)療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標示)第3部分:專業(yè)用體外診斷儀器》中的相關要求。說明書和標簽的內容應當真實、完整、科學,并與產品特性相一致,文字內容必須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語種。說明書、標簽中的文字、符號、圖形、表格、數(shù)據等應相互一致,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

三、審查關注點

(一)產品技術要求

該產品的安全、性能要求分別由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因此建議企業(yè)按照本企業(yè)產品的特性編寫產品技術要求,技術要求中應明確產品型號、組成結構等內容。

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相關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按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醫(y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編制。

(二)產品的電氣安全性的要求

產品的安全性是否符合安全通用要求和安全專用要求,其中包括電磁兼容要求,包括GB 4793.1—2007、GB 4793.9—2007、YY0648—2008、GB/T 18268.1—2010、GB/T 18268.26—2010。

(三)產品的主要性能指標確定的依據。

(四)產品的環(huán)境試驗是否執(zhí)行了GB/T 14710—2009的相關要求。

(五)說明書中對產品使用安全的提示是否明確。

(六)采用的計算法的說明。

(七)關于報警

行業(yè)標準中的技術指標未包含報警功能,審查中應考慮報警功能的必要性,如:對需定期更換光源部件的儀器,除使用說明書中應指出定期更換的周期、要求外,儀器還應在低于規(guī)定線性吸光度范圍時,具有提示或報警功能。其他情況的吸光度異常也應考慮設置報警功能。另外,當樣本、試劑不足時,儀器應有提示或報警措施,否則在臨床使用中會產生風險。如果根據風險分析報警是必須的,建議寫入技術要求中。

(八)在臨床實際使用時,會因流動比色池中出現(xiàn)氣泡而使結果不準確,故在設計時應考慮如何使臨床操作者能目測檢查氣泡,審查中應關注技術報告及說明書中的相關信息。

(九)使用說明書中不但要告知用戶一個大概的預熱時間,更應通過設計保證未達到預期溫度時,儀器無法進入測量操作,以避免在臨床使用中,因溫度波動或未達到要求而出現(xiàn)問題。審查中可關注技術報告中的相關說明。

(十)有關儀器、試劑配套使用的說明。


生化分析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編制說明

一、指導原則編寫的目的

本指導原則是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2009年發(fā)布的《生化分析儀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修訂版。

本指導原則主要用于指導和規(guī)范醫(yī)療器械注冊審查人員對注冊產品的技術審評。

本指導原則旨在幫助審評人員理解和掌握產品原理、結構、主要性能、預期用途等內容,同時讓審查人員在產品注冊技術審評時統(tǒng)一基本的尺度,以確保上市產品的安全、有效。

二、指導原則編寫的依據

本指導原則編寫的依據是:《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醫(y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醫(y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醫(y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等。

本指導原則執(zhí)行了GB/T 191—2008《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 4793.1—2007《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93.9—2007《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9部分:實驗室用分析和其他目的自動和半自動設備的特殊要求》、GB 4943—2011 《信息技術設備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4710—2009 《醫(yī)用電器環(huán)境要求及試驗方法》、YY/T 0014—2005《半自動生化分析儀》、YY/T 0316—2008 《醫(y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yī)療器械的應用》、GB/T 29791.3—2013 《體外診斷醫(yī)療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標示)第3部分:專業(yè)用體外診斷儀器》、YY 0648—2008/IEC 61010-2-101:2002《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2-101部分:體外診斷(IVD)醫(yī)用設備的專用要求》、YY/T 0654—2008《全自動生化分析儀》。

三、指導原則編寫格式

本指導原則正文的層次和目錄遵從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在注冊工作會議中給出的具體要求。

本指導原則的語言表述采取提示方式,以利于審評人員直入審查內容。

四、指導原則中部分具體內容的編寫考慮

由于科學技術和臨床需求的不斷發(fā)展和變化,生化分析儀的參數(shù)組成也在不斷的變化,本指導原則按照目前的技術水平和現(xiàn)有的產品,盡可能詳細闡述各種參數(shù)的最基本的要求。其中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依據于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有些參數(shù)的技術指標目前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本指導原則中列出的參數(shù)要求參照目前國內產品的平均水平,僅作參考。使用本指導原則的各方應從產品的具體情況和醫(yī)療器械風險管理的角度來分析確認產品的技術要求,以確保產品的安全、有效。

五、關于本版指導原則的修訂說明

本次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更新與增加了適用標準;

(二)增加了產品生產制造相關要求;

(三)用產品技術要求代替了注冊產品標準;

(四)按照新法規(guī)細化了產品臨床評價與產品研究資料要求。

六、指導原則編寫人員

本指導原則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認證審評中心承擔起草編寫。本指導原則的編寫得到了上海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醫(yī)療器械注冊處、有關方面的專家及相關生產企業(yè)的大力支持和幫助。在編寫過程中,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資源,綜合考慮產品的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結合法規(guī)規(guī)定,盡量使指導原則科學、全面、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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